事项名称 |
发票认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进行认证,对发票信息进行识别、确认。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必须报送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1)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 发票联原件(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 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1)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 发票联原件(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 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1.必须报送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1)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 发票联原件(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 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一条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第四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