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抄报税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
适用对象 |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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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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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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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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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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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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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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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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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须报送资料:(1)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条件报送材料:(1)因金税盘、税控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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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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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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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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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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