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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适用对象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须报送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 ( 首次核定时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条件报送材料: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发票领用簿》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发票票种核定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六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