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报告。办理停业报告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报告。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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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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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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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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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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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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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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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报告。办理停业报告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报告。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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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1份 停业时税务机关收存,复业时发还。
2.条件报送资料:
(1)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报送 《发票领用簿》。
(2)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停业时税务机关验旧。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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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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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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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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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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