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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城乡居民养老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05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35162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1699
申请方式 本人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日
附加说明 待遇核定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将信息传递至当地社保局进行确认,社保局确认后,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每月批量发放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送达方式 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2.年满60周岁;3.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4.完成领取待遇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1.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满足参保条件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如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4.参保缴费人员须同时满足四项申请条件,才可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保待遇。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份
必要性及描述 须参保本人亲自申请领取待遇。
备注 参保人员应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上月13日前,到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提交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首次领取待遇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及初审;当地社保局进行复核,每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