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入(凭白城户口转入)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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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社会保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5号-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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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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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5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办 |
审批结果 |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业务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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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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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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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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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在本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无满10年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50周岁和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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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异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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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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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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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四、关于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以参保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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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缴费到账情况可通过社保公共服务网络查询或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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