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在职死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申办人或法定继承人申领一次性待遇。出国定居申请退保的”,本人可申请一次性待遇结算。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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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社会保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8号-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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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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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7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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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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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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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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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符合申领一次性待遇的。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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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火葬场开具的火化收据原件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需医疗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有效。)、办理人身份证原件、继承人办理银行卡、办理人为法定继承人的证明(同一户口本的,出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不同户口本的,出示继承人原始工作档案或所在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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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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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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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四、关于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以参保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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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缴费到账情况可通过社保公共服务网络查询或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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