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当期征收(单位)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当场办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保费 |
适用对象 |
法人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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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社会保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号-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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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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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5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社保缴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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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网上申请的,经办机构在接收申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次申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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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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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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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缴费期内参保单位的未缴费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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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社会保险单位编号打印社保缴费通知单。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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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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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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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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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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