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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费基数。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号-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35165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169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XXXX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 15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费基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稽核审计科(307室)审核通过的上一年度实发工资统计表、申报承诺书、单位公章。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可通过社保公共服务网站查询或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