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合并与分立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文件或法律文书办理单位合并或分立的行为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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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社会保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号-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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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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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65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登记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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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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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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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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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合并或分立单位在同一参保统筹区内
2、参保单位存在欠费或待转基金的,应先结清相关账务后再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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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办人、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证明书(可在社保局网站下载)、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书、文件或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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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报—受理—办理—办结—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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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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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3.0版》第七条: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在30日内持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参保单位存在欠费或待转基金的,应先结清相关账务后再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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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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