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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
适用对象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消防窗口(白城市三合路消防指挥中心)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50965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9611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材料形式 由申请单位提供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准备报送资料→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审批→告知审批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咨询、办理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