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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事项名称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市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适用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实施机关 白城市救助管理站 责任处(科)室 业务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幸福南大街46号
办公时间 全年24小时接待服务
咨询电话 0436-331033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145
申请方式 当面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0天
法定时限 10天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救助要求的人员不予救助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身份证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身份证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对受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验视。 2、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锐(利)器由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发现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3、查看受助人员有效证件,无证件者需提供个人信息,通过公安机关核实身份。 4、将受助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电子纸质救助档案。 5、根据受助人员需求提供住宿、饮食、医疗救治、返乡车票等服务。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全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2、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 3、求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