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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注销)
事项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民办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注销)
适用对象 市民政局发放许可的养老机构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白城市民政局237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309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4282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5个工作日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设立许可证正、副本;2、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申请表;3、入住老人安置方案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保障入住老人在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情况下得到妥善安置
备注
办理流程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对提供的材料和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如不符合条件局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给予批准。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