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慈善组织认定 |
适用对象 |
慈善法实施前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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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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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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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327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884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证书、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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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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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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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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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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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材料形式 |
原件,申请人自备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要求正式公文。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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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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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准予受理3、登记管理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4、准予许可5、送达批文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6、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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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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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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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确认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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