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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适用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327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884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天(不含不计时环节)
法定时限 60天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2. 《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固定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 单位现行《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复印件); 6.2017年登记事项变动、变更情况(作出变更的提交变更登记审批表);7.人员聘用情况;8.2017年度开展的公益活动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 原件、申请人自备
材料详细要求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