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327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884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天(不含不计时环节)
法定时限 20天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在理(董)事会召开前将“章程草案”送民政局社管办进行指导。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申请书 ;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章程修改说明;修改后的《章程》。
材料形式 原件、申请人自备
材料详细要求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