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
适用对象 |
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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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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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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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327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884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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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
法定时限 |
20天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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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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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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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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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申请书 ;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章程修改说明;修改后的《章程》。 |
材料形式 |
原件、申请人自备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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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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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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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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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住所;(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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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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