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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适用对象 社会团体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327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884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法定时限 20天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申请书 ;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章程修改说明;修改后的《章程》。
材料形式 原件、申请人自备
材料详细要求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住所;(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