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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327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884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天(不含不计时环节)
法定时限 30天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数量限制 1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注销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清算小组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负责人)名章 。
材料形式 原件、申请人自备
材料详细要求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