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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327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884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法定时限 60天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数量限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验资报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换补证书核准表》
材料形式 原件、申请人自备;
材料详细要求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