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适用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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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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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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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327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884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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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
法定时限 |
60天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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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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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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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数量限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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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验资报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换补证书核准表》 |
材料形式 |
原件、申请人自备;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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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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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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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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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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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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