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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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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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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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327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884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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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
法定时限 |
20天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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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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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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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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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注销登记申请书:附社会团体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加盖会章并由参会会员审阅、签名)。《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载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理;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按要求加盖印章、签字;清算小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并由清算组全体人员签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包括社会团体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办事机构印章 。 |
材料形式 |
原件,申请人自备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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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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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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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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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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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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