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 社会团体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329327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884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法定时限 20天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附“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新业务主管单位都在表中盖章)。《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3.《换补证书核准表》4涉及《章程》变更
材料形式 原件,申请人自备
材料详细要求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