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适用对象 |
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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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民政局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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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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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327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884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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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
法定时限 |
20天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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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决定之日起1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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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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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吉组发〔2014〕10号)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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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附“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如确实工作特殊需要,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材料 :法定代表人为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的,需提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法定代表人为离(退)休领导干部的,需提交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材料;按要求应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的,需提交备案同意材料;3.离任审计报告;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5.备案:《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印章备案表》、《换补证书核准表》。 |
材料形式 |
原件,申请人自备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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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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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提出申请;2、审查及受理(即办);3、决定(即办);4、办结(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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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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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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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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