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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审批
事项名称 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4楼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824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882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审批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填报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申请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填报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申请表;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一)填报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申请表(原件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人民防空战备通信电缆需迁移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