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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涉及内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4楼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824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882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一)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标准;(三)建设单位已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人防专项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 (二)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竣工检测合格报告; (三)人防工程竣工图; (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一)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 (二)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竣工检测合格报告(原件一份); (三)人防工程竣工图(图纸按照档案标准装订报送,电子版刻录光盘); (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原件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 第十八条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 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 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 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 4.防护功功能平战转换方案; 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人防审批部门在核查申请验收文件资料齐备后,在专项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并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单位。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