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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事项名称 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涉及内容: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4楼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824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882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时限:当天
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欠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一)《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原工程隶属单位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六)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原工程隶属单位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六)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详细要求:(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原件一式三份); (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三)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一式三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