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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事项名称 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涉及内容: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4楼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824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882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时限:当日
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一)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三)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一)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一份); (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一份); (三)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原件一份);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一份); (五)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原件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