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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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规划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三楼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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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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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市政务大厅规划局窗口:0436-3294405 洮北区规划分局:0436-3353398 经开区规划分局:0436-3561139 工业园区规划分局:0436-3516200 生态新区规划分局:0436-6982037 查干浩特规划分局:0436-335603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5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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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要件齐,完成项目审议例会提出的相关要求,工业、仓储、危险源及周边控制范围内项目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用地,需要取得必要环保、安监、消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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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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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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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申请建造临时建筑,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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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3、土地权属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4、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5、发改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6、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仅指原建筑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供);7、涉及特殊区域的应当提供该区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8、启动项目的依据文件(纪要、备忘录、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材料形式 |
1、原件(申请人自行出具);2、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3、复印件(国土局出具);4、原件(住建局出具);5、原件(发改委出具);6、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7、原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8、复印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材料详细要求 |
文件类用A4纸张打印,图纸类用A3纸张打印,一式一份(图纸类材料要求同时提供电子版和扫描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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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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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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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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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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