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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变更审定
事项名称 修建性详细规划变更审定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变更审定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规划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三楼规划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市政务大厅规划局窗口:0436-3294405 洮北区规划分局:0436-3353398 经开区规划分局:0436-3561139 工业园区规划分局:0436-3516200 生态新区规划分局:0436-6982037 查干浩特规划分局:0436-335603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18005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出具审查意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三)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四)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要求;(五)征求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六)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修建性详细规划变更审查申请;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CAD、项目介绍PPT、鸟瞰图、效果图、夜景图);4、发改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5、启动项目的依据文件(纪要、备忘录、行业主管部门意见);6、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仅指原建筑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须提供);7、涉及特殊区域的应当提供该区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8、日照分析报告。
材料形式 1、原件(申请人自行出具);2、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3、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4、复印件(发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5、复印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6、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7、原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8、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文件类用A4纸张打印,图纸类用A3纸张打印,一式一份(图纸类材料要求同时提供电子版和扫描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2款: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