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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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规划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三楼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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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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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市政务大厅规划局窗口:0436-3294405 洮北区规划分局:0436-3353398 经开区规划分局:0436-3561139 工业园区规划分局:0436-3516200 生态新区规划分局:0436-6982037 查干浩特规划分局:0436-335603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5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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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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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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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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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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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2000统一坐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其中一份标注用地边界);3、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
材料形式 |
1、原件(申请人自行出具);2、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3、原件(申请人出具)。 |
材料详细要求 |
文件类用A4纸张打印,图纸类用A3纸张打印,一式一份(图纸类材料要求同时提供电子版和扫描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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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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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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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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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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