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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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规划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民生东路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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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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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80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9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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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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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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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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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二)符合城市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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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2、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3、政府部门对项目的支撑性文件;4、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地形图。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电子版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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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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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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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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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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