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乡村建设规划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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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规划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民生东路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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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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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80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9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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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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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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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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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乡、村庄规划和规划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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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2、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形图;3、建设用地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项目所在地乡政府意见;5、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意见。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电子版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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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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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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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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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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