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规划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民生东路73号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14:00-17:30)
|
咨询电话 |
0436-32180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9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二)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三)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2、项目地块的控详规或规划条件图;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4、划拨土地提供已取得的土地预审意见;5、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电子版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请-受理-审查-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