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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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规划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民生东路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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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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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80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9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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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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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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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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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管理等技术规范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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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用地批准书;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经审定的施工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5、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电子版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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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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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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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五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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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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