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发放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的单位申请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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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规划局、各规划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民生东路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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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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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80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9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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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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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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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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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二、具备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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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书面申请文件;2、规划条件及附图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立面效果图、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4、《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5、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图(含地下管线);6、建设工程现场照片;7、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竣工实际建筑面积确认证明。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电子版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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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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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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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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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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