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发放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的单位申请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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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规划局、各规划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民生东路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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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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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80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9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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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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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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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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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2、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证》;3、取得建设工程放线单并由测绘单位完成放线,现场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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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申请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5、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放线成果图。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电子版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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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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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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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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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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