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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粮供应保障
事项名称 军粮供应保障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白城市军粮供应管理站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全市内驻军、武警、消防、森警及外区域演习部队的日常军粮保障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粮食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军粮供应管理站
办公地址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698811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9801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军粮供应保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无
法定时限 无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无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从事粮油检验工作的人员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购粮证及部队有效的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国粮储[1994]61号):第三条 粮食部门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军粮货源,按国家确定的统销价(见附二)供应部队。粮食部门在各地开设的军粮供应网点(以下简称“军供粮站”)是组织军粮供应的专门机构,其数量和布局由省级粮食部门商军区后勤部门根据部队需要,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应,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置。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