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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事项名称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局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粮库储粮熏蒸的企业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粮食局 责任处(科)室 仓储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509802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9801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粮食仓储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含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基本信息表)原件一份
材料形式 A4纸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备案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粮油仓储企业申请熏蒸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