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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咨询电话 1370437916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8768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法定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法定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合法有效的变更合同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1份)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4、变更合同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5、原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形式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1份)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4、变更合同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5、原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