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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咨询电话 1370437916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8768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法定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法定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书面提出申请采伐林木请示。 2.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没有林权证集体林地村里出无争论介绍信。 3.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使用《吉林省林木采伐管理与调查设计系统》做出的采伐调查设计资料和GPS测量采伐区作业四至图,以及与“森林一张图” 核对还林确认面积。 4.采伐有害生物灾害林木,要出具上报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系统》发生和灾害数据,提供《林业有害生物林木采伐专家鉴定意见》。 5.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按相关规定提交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的相关文件(批件)。 6.单位申请采伐林木需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有皆伐性质采伐的单位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4、林权单位采伐林木的请示 6、虫害木采伐的申请需提供林业有害生物林木采伐专家鉴定书 7、征(占)地采伐需提供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8、申请主管部门出具还林面积确认保证书
材料形式 所有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