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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终止)
事项名称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终止)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咨询电话 1370437916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8768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法定工作日
法定时限 1个法定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审即办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材料形式 1、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