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适用对象 |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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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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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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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50876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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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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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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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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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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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出售、收购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申请表》
3、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责任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出售、收购单位载明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申报材料
5、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6、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省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
材料形式 |
1、《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出售、收购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申请表》
3、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责任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出售、收购单位载明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申报材料
5、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6、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省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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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准备报送资料→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审批→告知审批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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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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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出售、收购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申请表》
3、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责任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出售、收购单位载明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申报材料
5、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6、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省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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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依法咨询、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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