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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事项名称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
适用对象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3704379160 监督投诉电话 50876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申请表 2、 申请表及法人代表照片 3、 兽医技术证明材料 4、 种源来源证明 5、 申请驯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材料形式 1、 申请表 2、 申请表及法人代表照片 3、 兽医技术证明材料 4、 种源来源证明 5、 申请驯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准备报送资料→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审批→告知审批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统称《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三)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四)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咨询、办理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