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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林木采伐许可证
适用对象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3704379160 监督投诉电话 50876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林木采伐单位(个人)申请书 2、有调查设计资质的设计队做的伐区调查设计 3、《林权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权证明 4、上年度有采伐伐区的,要有伐区更新验收证明
材料形式 1、林木采伐单位(个人)申请书 2、有调查设计资质的设计队做的伐区调查设计 3、《林权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权证明 4、上年度有采伐伐区的,要有伐区更新验收证明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准备报送资料→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审批→告知审批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咨询、办理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