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适用对象 |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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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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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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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50876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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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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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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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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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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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林木采伐单位(个人)申请书
2、有调查设计资质的设计队做的伐区调查设计
3、《林权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权证明
4、上年度有采伐伐区的,要有伐区更新验收证明 |
材料形式 |
1、林木采伐单位(个人)申请书
2、有调查设计资质的设计队做的伐区调查设计
3、《林权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权证明
4、上年度有采伐伐区的,要有伐区更新验收证明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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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准备报送资料→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审批→告知审批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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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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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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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依法咨询、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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