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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延续
事项名称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延续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食品小作坊许可延续
适用对象 个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519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332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小作坊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四)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由他人代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详细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