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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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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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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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519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332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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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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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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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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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许可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关闭的;
3、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许可证上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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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销许可证书面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与许可证相关认证证书原件(已发放);
5、与注销许可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6、有经办人的,提交经办人授权证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各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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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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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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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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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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