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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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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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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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519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332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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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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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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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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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报条件 :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要求的保障措施。
6、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7、有批发作依托,且为同一法人或集团的,可委托其批发企业统一配送。
8、无批发作依托的,须设置配送中心,且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
9、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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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报材料 :
1、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3、筹建申请(法人签字;应说明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连锁的管理体制、拟设置组织机构、拟订各部门基本职责、拟设置仓库的基本情况、拟订规章制度情况等)
4、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5、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6、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7、拟设办公场所、仓库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经营场所平面图、地理位置图;仓库平面图、地理位置图),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8、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组织与机构职能简图。
10、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11、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说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以上纸质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数量1 份。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各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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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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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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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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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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