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食药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519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332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药品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申报条件 :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要求的保障措施。 6、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7、有批发作依托,且为同一法人或集团的,可委托其批发企业统一配送。 8、无批发作依托的,须设置配送中心,且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 9、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申报材料 : 1、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3、筹建申请(法人签字;应说明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连锁的管理体制、拟设置组织机构、拟订各部门基本职责、拟设置仓库的基本情况、拟订规章制度情况等) 4、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5、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6、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7、拟设办公场所、仓库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经营场所平面图、地理位置图;仓库平面图、地理位置图),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8、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组织与机构职能简图。 10、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11、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说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以上纸质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数量1 份。
材料形式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各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