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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519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332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