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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519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332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食品生产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需要继续生产食品的生产者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四)申报单位生产条件、生产工艺未发生改变的声明; (五)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