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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拟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单位 2、具备申请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出申请。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519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332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6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此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3、批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性文件及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仅科研教学单位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4、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法人委托书; 6、申请邮寄药品的情况说明。
材料形式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各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白城市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经白城市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以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核准: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应在1日内发给邮寄证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