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1、拟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单位 2、具备申请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出申请。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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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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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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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519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332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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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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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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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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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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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各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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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白城市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经白城市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以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核准:经审查核准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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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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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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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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